課程名稱 |
民法債編各論 Civil Code-kinds of Obligations |
開課學期 |
105-1 |
授課對象 |
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李素華 |
課號 |
LawILS7022 |
課程識別碼 |
A41 M0180 |
班次 |
02 |
學分 |
3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四8,9,10(15:30~18:20) |
上課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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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與大學部合班。教室為法2201。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2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51LawILS7022_02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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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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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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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課程係以民法第345條以下之各種契約類型為討論重點,使修課同學掌握民法有名契約之內涵、性質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。鑑於民法債編各論之契約型態龐雜,且囿於授課時間,本課程無法涵蓋所有之有名契約內容,僅能精選民法債編各論中最重要的有名契約類型為體系化之探討,俾使修課同學掌握契約法之核心概念。暫訂於課程中討論的契約類型包括:買賣(適時納入贈與契約之討論與比較)、租賃(適時納入借貸契約之討論與比較)、僱傭、委任、承攬、保證及人事保證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為法律系之民法必修課程,債編各論在民法體系上,係延續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之基礎,部分契約之規範與實務應用,亦與物權編有關。因此,課程內容除了以債編各論之規定為主外,亦將結合民法其他各編體系與內容,以使同學全盤掌握及瞭解我國債法與民法體系、規範之相互關係。除此之外,民法以外其他法律之契約問題,諸如勞動契約或智慧財產授權契約,亦將於授課過程適時納入討論。 |
課程要求 |
鑑於債編各論在民法之體系上,乃延續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之基礎,部分契約之規範與實務應用,亦與物權編有關。因此,修課同學除應確實掌握民法債編各論之有名契約學習外,亦應藉由本課程修習過程,複習及加強民法總則與債編總論之基礎知識,並適時結合物權編之學習。
除上課講義外,授課教師將視課程進度適時補充法院判決、評析與期刊論文,修課同學應預習及盡可能於課堂中參與討論及表達意見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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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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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由修課同學由如下建議書目中,自行選擇適合個人學習之書籍:
邱聰智、姚志明(校訂),新訂債法各論(上)、(中)、(下),臺北,作者自版,2008年。
林誠二,民法債編各論(上)、(中)、(下),臺北,瑞興書局(不同出版年度)。
黃立主編,楊芳賢等人合著,民法債編各論(上)、(下),臺北,元照,2006年、2004年。
黃茂榮,買賣法,臺北,作者自版,6版,2004年。
黃茂榮,債法各論,臺北,作者自版,2版,2006年。
陳自強,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,臺北,元照,2015年。
陳自強,契約之成立與生效,臺北,元照,3版,2014年。
陳自強,契約之內容與消滅,臺北,學林,2004年。
劉春堂,民法債編各論(上)、(中)、(下),臺北,作者自版(不同出版年度)。 |
參考書目 |
詹森林,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(一)至(七),臺北,元照(不同出版年度)。
陳聰富,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,臺北,元照,2015年。
陳自強,整合中之契約法,臺北,元照,2011年。
楊淑文,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,臺北,元照,2010年。
楊淑文,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,臺北,作者自版,2版,2006年。
王澤鑑,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(一)至(八),臺北,作者自版(不同出版年度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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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末考試 |
60% |
針對整學期之上課內容 |
2. |
期中考試 |
40% |
至期中考試進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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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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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秋節放假 |
第2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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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引言債編各論之契約類型總攬 |
第3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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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約(一):契約性質、成立生效、出賣人之主給付義務 |
第4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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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約(二):瑕疵擔保責任概說、權利瑕疵擔保之意義與內涵 |
第5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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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約(三):權利瑕疵擔保之法律效果 |
第6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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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約(四):物之瑕疵擔保及法律效果 |
第7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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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約(五):買受人之給付義務、危險與利益移轉 |
第8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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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約(六):危險與利益移轉 |
第9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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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中考 |
第10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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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契約(一):租賃契約之性質、契約成立與生效、出租人之義務、承租人之義務 |
第11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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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契約(二):失火責任、轉租 |
第12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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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契約(三):租賃契約之承擔、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 |
第13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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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務性契約概述及比較、委任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|
第14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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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任契約(二):委任人及受任人之義務 |
第15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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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攬契約(一):承攬契約之成立與生效、承攬契約(一):承攬契約之成立與生效、承攬人之義務、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|
第16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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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攬契約(二):定作人之義務、危險與利益移轉 |
第17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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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攬契約(三):工作物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、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|